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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它向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当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处于闭会期间时,沈阳市人民政府则直接对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履行其行政职权。沈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构成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局长以及委员会主任等,实行市长负责制,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领导,每届任期设定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