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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作为山东省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行政机构,其设立有着坚实的政策依据与战略考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应运而生。

从行政级别和性质来看,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被明确设定为正厅级单位。这一行政级别的设定,充分体现了其在省级政府架构中的重要地位,彰显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山东省整体发展布局中的关键作用。它承担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等重要职责,是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和监管者。

在日常工作中,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涵盖大气、水、土壤、海洋等多个环境要素。它不仅要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还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监督等工作,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得到有效落实。同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还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此外,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还注重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它与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密切沟通,共同推进水资源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森林生态保护等工作;与发改、工信等部门协同发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绿色发展。通过这种跨部门、跨领域的协作机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能够更加全面、系统地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山东省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